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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湖南省自然科学学会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 Hunan Society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Natural Science,缩写为: HSRAN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省自然科学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市州科协、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及从事学会(协会)工作者、研究者、管理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依法登记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自然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湖南经济、科技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会员之间搭建起交流合作及资源整合的平台,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风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新形势下科技社团研究,探索学会(协会)工作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总结推广会员单位工作新经验。

  (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考察、调研活动,增强会员单位之间横向联系,加强多学科交叉融合,提升科技服务能力。

  (三)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四)承接省科协有关服务职能,开展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省级学会日常服务与管理、培训研修等工作。

  (五)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及购买服务项目,为政府有关政策的制定及重要项目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六)编辑出版会刊,交流工作信息。

  (七)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友好联系与交往。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六)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进行表彰奖励;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及秘书长;

  (三)总结工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所属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本会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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